上海住宅装修质量保证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2015.01.26 00:00:00

沪质管(2014)第001号

上海住宅装修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装修(以下简称装修)行业的自律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住宅装修市场秩序,促进住宅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加上海市住宅装修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适用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修是指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第二章原  则

第四条    自愿交款。企业自愿交纳保证金,委托质保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质量保证金管理和理赔。也可自行决定取消委托。

第五条    自主管理。保证金所有权仍在企业。交纳企业和行业协会派代表组成管理机构即质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对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六条    自我监督。参保企业的企业承诺、备案信息、经营状况等应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合法。质保金理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合理。理赔的金额合理。理赔的最高限额为委托企业交纳的保证金金额。

第九条    公平。参与质保金的机会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


第三章参保条件

第十条    参加质保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二)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四)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

(五)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委托、取消委托和拒绝委托

第十一条    委托。企业与管委会签署“质保金理赔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确定交纳保证金数额和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消委托。企业决定取消委托时,须书面通知管委会,管委会应及时通过媒体公告周知,公告费由该企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拒绝委托。管委会有权拒绝信誉不佳和质量管理失控的企业委托处理质保金理赔的要求。对既有成员拒绝委托的决定,由管委会会议决议作出,并及时通过媒体公告周知,公告费由该企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交纳和使用

第十四条    交纳。企业签署“质保金理赔委托协议”的同时,将认定的质量保证金额交入管委会指定账户。保证金额为20万元,须一次付清。

第十五条    补足。企业的保证金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应在三十天内补足。逾期不补足的,则视同取消委托,由管委会公告周知,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使用。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在执行质保金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相关重大活动经费、办公经费、公告费等均在保证金的收益中支付。

第十七条    宣传推广。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行业杂志及官方网站等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质保金的企业及其品牌形象,营造要装修找质保金企业的氛围,并公布质保金理赔的受理电话。质保金企业要每年公告一次,质保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及案例在主流媒体每月宣传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理财。为使质保金保值升值,除理赔、宣传推广外,将部分质保金用于理财,理财一要安全,二要回报较高。


第五章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质量保证金由下列机构分别行使职权:

(一)决策机构。 “质量保证金管理委员会”是质量保证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企业代表四人和行业协会家装委秘书长共同组成,企业代表由质保金企业选举产生。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其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讨论决定重大活动和监督质保金使用。

(二)工作机构。管委会授权协会家装委负责处理日常质保金理赔工作和案例公布。家装委处理质保金理赔时,既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三)专家组。由管委会审核批准成立专家组,对调解不成或有重大争议

的案件,组成三人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勘察,并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调查背景、事故调查情况描述、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造成的影响、事故总结及问题思索、事故处理意见及解决方案等。专家如有不同意见,以多数意见为准,但不同意见须记录在案。参与调查的专家费用,由事故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质保金理赔

第二十条    遇下列情形可以适用质保金理赔:

(一)理赔请求人必须是与质保金企业签订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质量保证金单位专用合同的客户。

(二)因企业自身过错致使装修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

(三)企业停产、歇业或卷款逃跑而不能履行消费者服务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适合保证金理赔:

(一)因客户原因致使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

(二)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超过法律或双方规定时效的。

第二十二条    理赔程序

(一)理赔请求人应向家装委提出理赔请求书,内容包括:

1、被诉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理赔请求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装修地址;

3、理赔请求人的具体要求、理由和事实根据。

(二)理赔请求人应提供理赔的证据和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造价预算、保修单、发票等。

(三)家装委对理赔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对因理赔条件不具备而不受理的案件应及时通知理赔请求人。

(四)对经协商或调解取得一致意见的,确定理赔金额,并根据协议书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动用质保金先行赔付。

(五)在理赔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或理赔金额有争议时,可委托质保金专家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理赔请求人接受调查处理意见的,根据调查处理意见,填写质保金理赔裁定书,动用质保金先行赔付。

第二十三条    当理赔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请求人对专家组调查处理意见

不接受的,理赔请求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管委会不再受理质保金理赔的请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理赔处理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申诉,管委会应予复查。企业提出申诉,不影响理赔工作的进行。如果企业申诉理由成立,造成企业损失的,因从质量保证金的收益中进行补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理赔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得单独会见

当事人,不得接受请客、馈赠,若有违规违纪者,将依照行规行约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住宅装修质量保证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住宅装修质量保证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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